《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江澤民主席于2002年6月29日簽署第七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政府的職責
(1)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都要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有關法律、法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對事故預防工作的領導,按規定對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及重點項目的建設把好審批立項關,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設施、場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估,要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應急計劃;要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意識等。
(2)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h級以上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所屬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負有領導和督促的責任;包括鄉、鎮政府在內的各級地方政府對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3)縣級以上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生產經營單位的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做好安全生產的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各項管理工作。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做好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搞好生產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等。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特別要注意尊重科學,探求和把握規律,運用安全目標管理、事故預測、標準化作業、人體生物節律等安全生產的現代化管理方法,更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產生責任制度。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技術人員和各崗位操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任務、崗位特點,確定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應做的工作和應負的責任,并與獎懲制度掛鉤。
(4)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物質技術條件,其作業場所和各項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器材和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品等方面,都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按照本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事故應爭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并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2)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從業人員在享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以自己的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的義務。主要包括:
1、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監管總局提供)